工伤保险条例讲解: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工伤职工因平时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成本根据国家规定的规范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本条是关于配置辅助器具的规定。
职工遭受工伤事故后,常常导致身体器官缺损,诸如肢体缺失、器官切除、颅骨缺损等,器官缺损的部位及紧急程度不同,会导致不同程度的身体生理功能障碍,进而会致使心理障碍或者减损伤残者的生活水平,如面部损伤疤痕毁容、外伤后失去性功能等等。要恢复或提升患者的身体功能,满足工伤职工平时生活和就业的需要,就应当为工伤职工提供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服务。
依据本条规定,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应当经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确认。这是由于,在实践中存在一些现象,如有的工伤职工根本没装配假肢,仅仅购买一张发票,以套取装配费,导致一了基金的流失;有些是非工伤引起的残疾,也需要由工伤保险基金出支配置辅助器具,等等。为了剔除不适当的医疗开支,保证工伤保险规范更好地满足符合规定的伤残职工的需要,国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民政等有关部门拟定辅助器具的项目名字、材料、性能、水平、参考价格、业务管理程序等管理方法。
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签订服务协议的方法进行管理,以引人角逐机制,促进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提升服务水平。工伤职工如需配置辅助器具,应到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机构、根据国家规定的有关标配辅助器具,对于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提供的一些不适当的配置应当拒绝。对违反有关标配辅助器具的成本,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